《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1)首先要准备相关证件。比如: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2)要准备相关材料两张两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离婚协议书一式三份,在离婚协议书里面,必须明确说明双方是自愿离婚,并且双方已经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达成了一致意见。
(3)双方共同亲自到一方当事人户口所在地的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
(4)民政局工作人员经查证情况属实后,收回结婚证,发给离婚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