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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追求女子未果要其返还微信转账款,法院这么判

近日,岳阳县人民法院新墙人民法庭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特殊的民间借贷纠纷。


小蓝与小红(均为化名)经人介绍相识,单身的小蓝欲追求刚离婚的小红为女友,在追求过程中,小蓝通过微信向小红转账八笔共计11400元,最大金额为5000元,最小金额为300元。其后,两人未确立恋爱关系,小蓝起诉至法院,要求小红返还借款。


庭审过程中,小红辩称,转账11400元是属实,但是这是小蓝在追求过程中主动给的,现在不同意确立恋爱关系,对方就要求其返还,自己从未向其借钱,也不负有返还的义务。小红还向法院提交了三份短信聊天记录,用以证明11400元是小蓝自愿给予,不是借款。小蓝认可证据的真实性,也认可是自己主动转款给对方,但是因为双方最终没能确立恋爱关系,所以要求被告偿还所有款项。


法院经审理认为,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借款方需作出借款的邀约,贷款方需作出同意借款的承诺,即双方应当有借款的合意,借贷双方的借款合同关系方为成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基础。原告需提供证据证明其与被告之间存在借贷法律关系。本案中,原告系追求被告,为表达爱意向被告给付适当的金钱,应当视为一种为追求对方表达诚意的赠与,而非借贷。因此,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双方具有借贷的合意,无法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借贷法律关系。


最终,法院基于案件事实,根据相关法律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2020年6月29日 1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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