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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男女双方仍需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负责

近日,云溪法院公开审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法院判决被告杨某、刘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董某借款15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杨某、刘某系夫妻关系,于2017年9月8日共同向董某出具2张借条,分别载明:“今借到董某现金贰万元整”,“今借到董某现金壹万元整”。同日,董某出借了上述30000元现金给杨某、刘某。借款后,杨某、刘某按月息2分的标准,支付了2个月利息给董某,共计1200元。2018年11月,刘某陆续偿还了董某借款本金15000元。

另查明:2018年10月12日,杨某、刘某经法院判决,双方解除婚姻关系,且对该案的债务予以确认。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杨某、刘某向原告董某借款事实清楚。同一天时间出借的两笔款项,共计30000元,均未约定借款期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原告董某起诉要求归还,予以支持。但本案借款中,被告刘某已偿还15000元本金,应予折抵,即被告尚欠原告董某借款本金为15000元。该笔借款为被告杨某与被告刘某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在两人的离婚纠纷一案中,二审法院作出的判决,虽对该笔债务的偿还已经做出处理,即“双方有共同财产62289.62元,共同债务35000元,债权、债务相抵后,双方尚有共同财产27289.62元…案涉车辆归刘某所有后,刘某享有了夫妻共同财产,故债务应由其负责偿还” ,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五条:“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的规定,遂作出以上判决。


2020年6月29日 1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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