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关键词:
西安离婚网          涉外婚姻          法律知识          离婚案例       离婚财产          离婚孩子抚养权    

离婚时如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的公司股份?

近日,昌平区小汤山镇某社区居民黎先生来到小汤山法律援助工作站咨询。黎先生与妻子白女士结婚后,与朋友一起设立一家有限公司,黎先生占有公司30%的股份。七年后,黎先生和白女士因为性格不合准备离婚。对于子女抚养以及房子分配两人均没有意见。但在如何处理黎先生在公司中的股权上,两人均没有了主意。股份看不见摸不着,也很难明确计算具体的价值。那么对于如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的公司股份,法律是如何规定的呢?为此,双方来到法律援助工作站咨询。

  法律分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六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法律提示:

  本案中,按照司法解释规定,夫妻双方可以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股东的配偶,使该股东的配偶成为

该公司的股东。如果其他股东不同意转让,也可以将出资额转让给其他股东,就所得财产进行分割。

来源 劳动午报


2020年5月27日 16:35
浏览量:0
收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