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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夫妻因物价上涨可要求未抚养孩子一方增加抚养费

 近日史各庄公共法律服务站接到黄某的来电咨询。前些年黄某来京务工时认识了同是老乡的刘某,双方婚后育有一子小刘,三年前两人因感情不和离婚,两人约定孩子与黄某共同生活,刘某每月支付生活费500元。三年过去了,小刘开始上学,由于物价上涨,生活费、医疗费、学习费用增加,500元已经不够小刘日常生活开支,黄某的经济压力非常大,黄某咨询她是否可以要求刘某增加抚养费?

  法律分析:

  工作人员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8条规定:“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随着孩子教育费等费用的增加,500元的抚养费确实不能够满足小刘的日常生活,黄某可以要求刘某增加抚养费用。

     来源:劳动午报

2020年5月27日 16: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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