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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父亲拒绝增加抚养费 女儿起诉依法获支持

因被告与洪某约定的抚养费标准每月500元距今已近八年,物价水平有所上涨,且原告已达到就读中学的年龄,每月所需费用确有增加,根据原告的就学、生活等实际需要,结合当地实际生活水平及王某给付能力等因素综合考量,法院遂判决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王某自起诉之日起每月向小颖支付抚养费1100元,直至其年满十八周岁止。


父母八年前离婚时约定父亲支付婚生女小颖抚养费500元,而今,小颖认为物价提高,父亲给付的抚养费无法满足自己日常生活,要求增加抚养费,不料却遭到父亲多次拒绝,遂将其父告上法庭。近日,仓山法院对这起抚养费纠纷案作出判决,依法支持了未成年子女小颖的合理诉求。 


原来,仓山男子王某与闽侯女子洪某于2004年登记结婚并生育一女小颖后因婚后感情不和,双方于2011年在闽侯县法院协议离婚。婚生女小颖由母亲洪某抚养教育,王某从2011年4月起每月支付抚养费用500元直至婚生女独立生活为止。由于当下物价上涨,小颖已读初中,所需教育、培训费用增加。为此,小颖及其母亲洪某多次与王某协商要求增加抚养费,但王某均不予理睬。法院经审理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被告王某作为原告小颖的生父,对原告负有抚养和教育的义务。


2020年2月18日 1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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