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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房屋未及时变更登记 竟被第三人强制执行

2001年,林某(女)与王某(男)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将两人共有的一套房屋归林某所有。离婚后不久王某因挪用公款罪被判刑,2014年方才出狱,林某又经常去国外打工,二人一直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涉案房产一直登记在王某名下,房屋一直由林某表弟代为管理。2015年,案外人邱某诉王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法院判决王某向邱某返还水泥款160000元,后邱某向法院申请执行,案涉房屋因登记在王某名下而被查封。林某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认为其与王某2001年的离婚协议书中已经对涉案房产进行分割,林某为该房产的实际所有权人,法院查封该房产有误,应停止执行。

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离婚财产协议书》合法有效,双方已明确约定涉案房屋归林某所有。虽然涉案房屋一直登记在王某名下,但是王某在2006年初至2014年末均处于服刑状态,双方未能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的原因不可完全归责于林某一方,又因涉案房屋一直由林某表弟居住管理,可以认定案涉房屋被查封之前林某已合法占有涉案房屋。其次,案外人邱某与王某之间的债务形成于2015年,并不属于林某与王某的夫妻共同债务,而属于王某的个人债务。林某基于离婚协议书享有对涉案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至其名下的请求权,而邱某的债权为金钱债权,并未指向特定财产,在林某已合法占有案涉房屋的前提下,其对案涉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至其名下的请求权应优于邱某的金钱债权。因此,林某对涉案房屋享有足以阻止执行的实体权利。法院判决:停止对涉案房屋的执行。

法官说法:夫妻离婚协议中对不动产权属有约定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若对方拒不配合履行的,可以诉请对方继续履行离婚协议并配合办理变更登记手续,避免怠于行使权利导致自身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2020年2月18日 1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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