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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放弃探望权 重新主张法院仍支持

近日,长乐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离婚后女方云芳(化名)起诉男方旭明(化名)要求探望孩子的探望权纠纷,依法判决女方享有探望权,并明确了探望方式。

云芳称:其与旭明协议离婚,协议约定儿子小冬由旭明抚养,云芳自愿放弃探望权利,但放弃探望权仅是为了达成双方离婚的结果,非云芳本意,故云芳在离婚后多次和旭明协商希望能够探望孩子,但无果。

旭明认为:放弃探望权是云芳的真实意思表示,离婚协议书中的相关约定对云芳具有约束力,云芳明显是放弃探望权,且小孩现随旭明在H省Y市生活,已习惯当地的生活和学习环境,如让云芳行使探望权,将影响到小孩日常生活和学习,不同意云芳行使探望权。

法院查明:云芳与旭明于2011年登记结婚,后生育儿子小冬。2018年9月,云芳与旭明在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儿子小冬由旭明直接抚养教育,云芳自愿放弃探望权利。法院还查明,旭明现在H省Y市工作,小冬随旭明生活,现就读于Y市某校。

法院认为,婚姻法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本案男女双方虽然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女方放弃对小孩的探望权,但是,关于探望权的设立,究其立法本意,首先,从父母角度视之,探望权是基于亲权产生的一种派生权利。父母双方离婚后,未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父或母的亲权受到限制,探望权作为其亲权行使的延伸,是一种带有明显身份性质的权利,不因父或母随意放弃而灭失。其次,从子女角度视之,父母离婚后,基于血缘、亲情和情感依赖,未成年子女亦有与非直接抚养之父或母一方进行情感沟通和交流的需要,如此有利于弥合因父母婚姻解体给子女造成的情感伤害,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长。因此,探望权不仅是父母可行使的亲权的延伸,亦是未成年子女与父母进行情感交流的需要。据此,法院判决云芳享有探望权,并本着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原则,结合男方与小孩在外省实际情况,对云芳如何行使探望权作了判决。

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2020年2月18日 1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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