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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吵架后分开过属于因感情不和分居吗

夫妻吵架后分开过导致分居的,是否属于因感情不和分居并不绝对,具体得看双方吵架产生的后果。而因为吵架导致感情不和、感情破裂甚至相互厌恶而造成的分居,那么就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分居。


当然,如果双方只是小吵小闹,分居也只是暂时的话,那么就谈不上分居。


事实上,即使能认定为这属于因感情不和分居,但要以已经分居为条件起诉离婚,至少还得满足以下其他条件:


1、分居时必须是连续的并已经满两年。夫妻俩分居满两年的时间计算,是从夫妻实际分居的第二日算起,到向法院立案提起离婚诉讼时止。并且分居必须是持续的,如果分居后又同居,那就从同居后又分居的次日重新计算,而不能把前后几次分居的时间累加计算。


2、夫妻分居的实质是互不履行夫妻性生活之义务。


3、“夫妻分居满两年”须有相关证据证明,并且能证明夫妻分居的常见证据如下:


(1)一方在外居住的房屋租赁合同;


(2)双方签订的夫妻分居协议,最好是书面的,口头协议的话则要对方承认;


(3)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书面分居文书;


(4)双方来往的书信、电子邮件等能证明双方感情不和分居的事实;


(5)人证,比如双方都认识的朋友或者亲戚,但法院判定时要辅佐以其他的证据。


2019年11月12日 2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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