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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后,男子隐瞒真实收入被判增加抚养费

夫妻离婚,未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应该依法支付抚养费。但在现实生活中,却有人想隐瞒真实收入来少付抚养费。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一中院)就审理了一起这样的案件,二审通过查明事实,改判隐瞒真实收入一方增加抚养费,并补付少付部分。


李女士是个上海姑娘,2009年她经人介绍,认识东北男孩王先生。半年后,两人登记结婚,随后又有了个儿子。但后来两人在生活上的分歧越来越多,时常争吵。2015年3月,王先生回到东北老家,再也没有与李女士共同生活。


2016年,王先生曾向法院起诉离婚,但未获准许。2017年他再次起诉离婚,李女士同意离婚,但她认为儿子在双方分居期间一直由自己抚养,离婚后也应由她抚养,要求王先生每月支付抚养费5000元,并补付自2015年3月起分居期间的抚养费。


但王先生不同意,称自己回到东北后没有稳定的工作,如果儿子归李女士抚养,自己只能承担每月1000元的抚养费。他向法院提交了《个人工资证明》及工资单,显示其目前月基本工资为7000余元,实际到手工资为5000余元。同时,他离家时已给过李女士5万元,足以负担儿子开销,不同意补付抚养费。


一审法院酌定王先生自2018年12月起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至孩子成年满18周岁为止。一审判决后(具体理由见楷体字),李女士不服,上诉至上海一中院。李女士向法院提交了近年来王先生名下的住房公积金个人明细账。据此,上海一中院认为原审酌定的抚养费过低,应当予以调整,遂改判王先生自2018年12月起每月支付抚养费3000元,并补付欠付的抚养费6万余元。


[二审关键点]


前妻提供关键证明材料


一审法院根据王先生提交的收入证明及本市一般少年儿童的消费水平作出判决。然而,李女士认为王先生提供的收入证明和工资单只能证明他的基本工资,还有奖金津贴等收入并未如实提交,上诉时她提交了某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材料认定,王先生自2016年2月起就一直缴纳公积金,缴纳基数从7000余元逐步提升,从2018年10月起缴纳基数已经达到1.1万余元。


上海一中院经审理认为,王先生在2015年3月分居后,至少自2016年2月起就有稳定的工作,公积金缴费基数自7000余元一直上涨至目前的1.1万余元。由此可见,王先生并未秉承诚信原则。作为一名父亲,抚养子女是应尽的义务。根据现有证据,上海一中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2019年9月16日 1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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