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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同居男友私自转走的4万元,她还能要回来吗?

导语

同居关系,非合法婚姻关系,不适用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

小琴

愤怒!男友趁我不在,登陆我的支付宝转走4万元,找他要,他不给,我该怎么办?

重庆市

老高:算了吧,毕竟男女朋友一场。

小琴回复老高:可4万元毕竟不是一个小数目啊。

阿龙:渣男!揍他!

小琴回复阿龙:怪我看错人了。

小东:他怎么说的?

小琴回复小东:他说这4万元算作我们生活期间的共同财产。

小东:一派胡言!你们都没领证,哪来的什么共同财产?他要不给,你就起诉。

老高佛系,

他的建议已被小琴拒绝……

阿龙性子急,

打人当然不可取!

只剩小东了,

他的说法靠谱吗?

帮小琴把钱要回来了吗?

走进本期案例,

揭晓谜底

没有领证,开始同居

小琴和小刚于2017年7月相识,

经过一段时间的相处,

两人情投意合,

很快就建立了恋爱关系,

此后,

两人感情迅速升温,

发展到谈婚论嫁的程度。

在见过双方家长之后,

小琴和小刚的婚事就被敲定了,

双方商议先行举办结婚仪式,

随后办理婚姻登记。

自结婚仪式举办后,

小琴和小刚就开始同居生活,

期间一直没有办理结婚手续。


未经同意,私自转账

然而,

同居生活并不像小琴和小刚

想象中那么美好,

随着交往的进一步深入,

彼此在性格和观念方面的隔阂

都逐渐暴露出来,

拌嘴吵架成为常态,

两人关系渐行渐远。

最终,

在一次激烈的争吵过后,

“分手”二字从他们口中迸出。

由于始终没有办理婚姻登记,

他们处于“说散就散”的状态,

眼看关系难以存续,

小刚心中打起了小算盘:

“同居期间的花销很多都是我负担的,

得想办法弄回来。”

2018年2月24日,

小琴外出,忘带手机,

小刚凭借先前记忆的密码,

趁机登陆了小琴的支付宝账户,

向自己的账户转账4万元。

小琴回来发现后,

便要求小刚返还,

小刚不同意。

双方协商未果,

小琴向法院起诉,

请求判令小刚返还私自转走的4万元及利息。 


构成侵权,应当返还

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

小琴、小刚双方系同居关系,故在同居期间产生的财产纠纷,应当适用一般法律规定,而不能适用婚姻法中关于夫妻财产的相关法律规定。小刚自行转账的行为并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且导致了小琴财产损失,应当承担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的责任。

遂判决如下:小刚赔偿小琴4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4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为标准,从 2018 年 2 月 24 日起计算付清之日止)。

小刚不服,提起上诉。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后作出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以案说法

本案争议焦点

小刚通过小琴支付宝账户转走的财产是否属于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应否予以赔偿。

案涉财产并非共同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该条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认定系以双方进行了结婚登记,确立了夫妻关系为要件。

本案中,小琴与小刚系同居关系,非合法婚姻关系,不适用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小琴个人支付宝账户内的财产属其个人财产,不属于小琴与小刚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受法律平等保护。”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第一百二十条规定:“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小刚未经小琴同意,擅自进入小琴的支付宝账户向自己转账支付4万元,侵害了小琴的财产权,对小琴造成的财产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寄语

在生活中,同居伴侣往往如夫妻般共同生活;然而,在法律上,同居伴侣并不因同居关系,产生与婚姻关系相似的人身及财产法律关系。因此,建议有结婚意向的伴侣,还是选择通过婚姻登记的方式,给自己的婚姻关系予以法律的保护,给自己的婚后生活以法律的保障。

作者 / 张泽端  雷书彦


2019年4月15日 18: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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