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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离婚后拒还车贷 萍乡湘东区法院:继续履行

中国法院网讯 (付笑)  新婚夫妇贷款买车,协议离婚后车子归男方所有,女方拒绝还贷被诉。近日,江西省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判决男女双方均应偿还拖欠贷款。


  张男与陈女2017年登记结婚的,婚后两人商议购买一辆小汽车,便以购买的车辆作为抵押向银贷款10万元,借款期限2年。可就在他们还完第四期借款后,张男与陈女离婚了,离婚后双方都再未向银行偿还过借款。2018年8月银行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男与陈女归还剩余贷款本金及所拖欠的利息。庭审时,被告陈女向法庭提交了她与张男签订的离婚协议,称与张男已经协议离婚,贷款车辆归张男所有,贷款理应由张男偿还,其不承担还款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借款合同属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银行按合同约定向被告张男与陈女发放了相关贷款,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被告未依约履行还款义务,应承担本案全部责任,故银行要求被告张某与陈某偿还贷款剩余本金及利息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应予以支持。


  另被告陈妇提出与被告张男已经离婚,不应该对债务承担责任的意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故其以离婚为由,不承担债务的意见,不予支持。但被告陈女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依据离婚协议书向被告张男追偿。


2019年1月18日 1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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