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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需注意哪些问题

1、是否规避法律、逃避债务。


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入等归夫妻共同所有。夫或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在离婚财产分割纠纷中,有相当一部分是因债务或计划外生育等问题而搞假离婚,暗渡陈仓,往往将夫妻共同财产在协议离婚时归一方所有,债务反而由实际欠债的一方承担,使得许多债权无法实现。虽然法律上对此作出制约性规定,即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仍由双方偿还,但时过境迁,在执行中往往不尽人意。


2、是否存在欺诈行为。


夫妻双方中的一方往往在结婚时有的采取欺诈手段或者胁迫、骗取的方式领取结婚证;在离婚时,以欺诈、欺骗的方式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等等,民政机关由于法律规定的局限性,很少予以审查。这就给一些人有了可乘之机,被骗一方往往在事后懊恼不已,但为时已晚。即使通过诉讼,要求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因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而无法执行;有的甚至一走了之,下落不明,导致子女的抚育费、医疗费、教育费等无从落实。


3、是否存在违法性。


在非诉离婚协议中,当事人由于法律知识和文化水平等因素的影响,在订立协议时往往存在违法现象。如以上协议第二条,当事人将领养的女孩由男方抚养,显然有违《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九条“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的规定。实践中,离婚当事人的违法协议比较普遍。如有的当事人为达到与“二奶”结婚之目的,哄骗妻子订立协议到法院要求解除同居关系。


4、是否具有可操作性。


当事人在订立协议时,常常对履约的时间、地点、场所、方式等重要因素缺乏严密的安排,导致日后无法操作。如上列协议第四条,对如何实现探视权,约定不明,无疑会对今后探视小孩留下隐患。


5、是否具有强制力。


2018年11月19日 2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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