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夫不知去向 债权人状告前妻还款被驳回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所负担的债务,另一方未必需要共同承担还款义务。家住闽清的一男子起诉借款人妻子,要求还清借款,闽清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该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钱也不是我借的,你怎么来告我?”“你前夫跑了,我不告你告谁?”开完庭的原告邓某和被告林某在法庭外辩论了起来。据了解,林某的前夫罗某在两人离婚前一个月向邓某借4万元并出具了借条。
法庭上,林某称其对借款不知情,借款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且邓某另案起诉林某,要求还款10万元,累计起诉的借款已达14万元,数额大已超出了夫妻日常生活所需的金额,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邓某认为借款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现借款人跑了,他的妻子理应要共同偿还。
法院经审理认为,2017年至今邓某起诉罗某、林某民间借贷纠纷涉及2015至2016年间的借款本金已累计达140000元,数额较大,本案借款40000元发生在林某与罗某离婚前一个月,借条上只有罗某单独签字,且原告无证据证明上述借款用于罗某与林某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依照最新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之规定,驳回了原告要求林某共同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
2018年7月3日 1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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