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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女子隐瞒传染病史结婚 公婆申请婚姻无效不被受理

小吴因不善社交,在婚事方面处处碰壁,曾有过一段不幸的婚姻。2013年,小吴与女子陈某通过网络认识,双方很快确定了恋爱关系并闪婚。但陈某婚后四年多来均无任何怀孕迹象,小吴父亲老吴因求孙心切,便对陈某产生怀疑。为能查明陈某长期无法怀孕的原因,老吴家里开始张罗着为陈某在福州各大医院寻医问药。无意间,老吴发现陈某2014年曾偷偷去医院看过病,病历上写着“患有隐性梅毒”的诊断结果。对此,老吴认为陈某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且婚后尚未治愈,当属无效,便诉诸法院,申请宣告二人婚姻无效。

    仓山法院经审理认为,我国《婚姻法》规定,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属无效婚姻。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七条之规定,有权提出无效婚姻申请的,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而《民法通则》中的近亲属为: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该案中,老吴等二人并非患病者陈某的近亲属,不符合民诉法规定的起诉条件,故不予受理老吴的申请。


2018年7月3日 1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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