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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私下借款负债 丈夫不用担责偿还

夫妻一方向他人借款举债,配偶的另一方一定要承担偿还责任?近日,玉林市玉州区法院对一民间借贷纠纷案作出判决,判决驳回原告对借款人配偶的诉讼请求。

  章某与李某原是夫妻,章某是玉林市某区机关公务员,李某无正当职业,双方的儿子已长大成家。2016年春节前,李某私下向钱某借款100000元,用于经营烟花爆竹,约定春节过后还给钱某。期限过后,李某未依约还钱给钱某。2017年6月,钱某将李某和章某一起告到了法院,要求两人归还借款。2017年7月,章某和李某因感情不和离婚,离婚协议明确双方无共同债权债务。

庭审中,章某对李某欠钱某债务提出辩解意见,辩称不知道借钱之事,且李某所借款不是用于家庭开支,双方离婚时也明确无共同债务,因此李某向钱某借款属于李某个人债务,不是共同债务。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向钱某借的款,不是用于共同开支:①李某借款,章某不知情;②双方已离婚,离婚时明确双方无共同债务;③李某借款不是用于家庭开支,双方的儿子已长成家,无需抚养,章某是公务员有正常稳定收入,家庭无共同支出;④李某没有经营烟花爆竹许可证,李某举债经营烟花爆竹,属于非法经营,所负债务由行为人承担。另外,钱某不能举证证明,李某所负债务是基于夫妻合意或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经营。据此,法院驳回了钱某对章某的诉讼请求。

来源:玉州区法院


2018年7月3日 1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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